5歲女童遭性侵9次染性病 惡鄰逃亡13年死亡審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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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一名惡狼性侵女童,被起訴後逃亡(示意圖/Pixabay)
屏東一名惡狼性侵女童,被起訴後逃亡(示意圖/Pixabay)

屏東地區一名男子阿黎涉嫌利用鄰居關係,連續多次對年僅未滿6歲的女童小美伸出狼爪,甚至導致女童年幼的身體染上性病。案件經檢察官於2011年提起公訴,但阿黎隨後逃亡遭到通緝。屏東地院近日發布最新判決,由於阿黎已於2024年4月間死亡,法院依法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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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完事給零錢 幼女腹痛指認惡鄰

根據檢方當年起訴書指出,阿黎與被害女童小美為鄰居關係。阿黎竟欺凌小美年幼無知,於2010年8月間起至2011年4月18、19日間,在其住處違反小美意願,性侵對方得逞,共計高達9次。

更惡劣的是,阿黎在每次侵犯得逞後,都會給予小美23元至150元不等的小額金錢,試圖安撫與隱瞞。直到小美因為遭到阿黎傳染性病,導致上廁所時陰部劇烈疼痛,忍無可尋下向母親哭訴,母親憤而帶女兒驗傷並報警揭發,才讓這起鄰居惡行曝光。當時也有目擊證人證稱,曾看見小美從阿黎家中走出來,手裡拿著100元。

法律常識:對未滿7歲幼童非合意性交 屬加重強制性交

檢方當時在起訴書中特別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,未滿7歲之幼童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意思能力,因此不可能存在與行為人達成性交「合意」的空間。

若行為人對未滿7歲的幼童實施性交,縱使沒有使用激烈的強暴脅迫手段,但小美在警詢時曾明確表示「若不聽話會害怕被阿黎打」,顯見其個人意願遭到壓制。檢方因此認定阿黎觸犯《刑法》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「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」,屬於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並建請法院分論併罰。

被告通緝期間死亡 法院依法判決不受理

本案於2011年8月22日移送屏東地院審理,然而阿黎隨後逃亡,因而成為通緝犯。直到近期,法院透過屏東地方檢察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確認,阿黎已於2024年4月20日死亡。

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03條第5款規定,被告死亡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屏東地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日前審結,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,正式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,讓這起案件在法理上畫下句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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