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淡水一名劉姓男子,去年5月晚間,在捷運淡水站階梯,突然伸手撫摸女子臀部,遭女子報警提告後,劉男卻辯稱「只是伸手抓癢,沒有惡意」,士林地院審理時,認為他未能控制欲念,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,因此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15日,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。
判決指出,劉姓男子去年5月30日晚間7時許,在捷運淡水站自動繳費機與地下1樓停車場間的平台樓梯,趁女子不注意伸出右手撫摸對方臀部,女子憤而報警時,劉男卻辯稱「當時伸手抓癢,沒有惡意」。
檢方檢視監視器畫面,認為被害女子右側明顯有較大的通行空間,劉男卻刻意繞向被害女子左邊,趁對方不備轉身摸象臀部,認定他辯稱抓癢的辯詞,僅為卸詞矯飾之詞,委不足採,因此仍將他提起公訴。
士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,劉男未能控制慾念,侵害被害女子對身體的自主權益,使對方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,實有不該,考量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,迄今未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,因此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15日,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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