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2名未成年少女A女與B女因故到酒店,應徵酒店小姐的工作。然而負責面試的現場負責人「副理」C男在知道2人皆未成年的情況下不但選擇錄用,還允許客人只要付錢,就可以與2名少女進行性交易。該名副理在潛逃多年之後,近日在才遭通緝到案,2罪合併執行2年6月。
根據判決書記載,副理C男為事發酒店的現場負責人,負責管理酒店員工出缺勤、處理現場突發狀況,應付警方臨檢及至警局應訊,並面試公關小姐,而他也在知道A女、B女未成年的情況下選擇錄用。
然而C男不但錄用2名未成年少女,還要求少女在坐檯時脫去上衣,任由客人猥褻,甚至提供全套性服務的方式來營利。全案則是因為A女遭到酒店另一名現場負責人「副總」D男恐嚇,而向警方報案,警方循線查知上情。案發後「副總」D男與其他共犯皆判刑確定,只有C男畏罪逃亡,遭到通緝多年,近日才到案。
法院審酌,C男不思循正途謀生,明知A女、B女於案發時均係未滿18歲之人,心智尚未成熟,竟媒介、容留之A女、B 女與他人為有對價之性交及猥褻行為,並居中牟利,且至今未與少女達成和解,依「妨害性自主罪」、「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」2罪合併執行2年6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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