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8會館郭哲敏涉地下匯兌案 二審判9年8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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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、賭博等罪,一審判刑11年8月。(圖/東森新聞)
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、賭博等罪,一審判刑11年8月。(圖/東森新聞)

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、賭博等罪,一審判刑11年8月。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期間郭哲敏已繳部分犯罪所得。二審今天依銀行法非法匯兌罪判刑9年8月,可上訴。

二審審判長宣判表示,郭哲敏共同犯銀行法非法匯兌罪,處有期徒刑9年8月。已繳犯罪所得新台幣7759萬餘元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3億餘元追繳沒收。

 

本案起於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,案發後潛逃泰國,民國112年8月遭調查局押解返台。

一審新北地院認定,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35億餘元,經手匯兌金額達218億餘元,從中獲利1.26億元,依銀行法等罪判處11年8月徒刑,沒收犯罪所得。

案經上訴,二審由高院審理期間,郭哲敏聲請以已繳部分犯罪所得、二審判決不上訴願坐牢,求以2億元具保停押,但二審合議庭裁定5月16日起延押2個月,並駁回聲請。

•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,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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