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一名人夫小凱(化名),得知柯姓妻子與詹姓已婚男子發生婚外情,氣得向詹男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詹男挨告後,辯稱自己不知道柯女已婚,此外,自己腰部有傷,不能從事性行為,也無從證明自己曾與柯女發生過關係;而柯女出庭作證時表示,自己曾與對方提及女兒、丈夫等事,更曝光2人都是以「女上男下」沒有用到腰的力道方式,約2至3週從事一次性行為,,地點遍及旅館、友人住處等,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,判潘男應賠償小凱40萬元。
小凱主張,妻子柯女因婚外情被詹男的妻子提告求償380萬元,因而心生畏懼,在113年5月18日向他坦承,自己與詹男從112年11月開始交往,交往期間更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的分際與界限,嚴重破壞伊家庭生活的圓滿,侵害他的配偶權,造成他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,因此向詹男求償88萬元。
詹男挨告後則表示,他與柯女交往期間,確實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,但他並不知道柯女已婚,而且自己患有腰薦椎脊椎滑脫症,112年8月間進行相關手術,術後需長期靜養,不能進行需要腰力的性行為。
詹男更說,雖然自己與妻子林女有簽立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及本票,但這僅能證明他與柯女有婚外情,無從證明他與柯女有發生多次性行為,侵害小凱的配偶權,更認為小凱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。
柯女出庭時則表示,自己是在112年間,在水果市場批發水果時認識詹男,因工作需求彼此加LINE,3至4次交貨後就變比較熟識,會互相傾訴對家庭、對配偶的不滿也有訴說對彼此有好感,詹男也曾問過自己LINE的大頭貼是否為女兒、先生是做過甚麼工作等語,自己還曾告訴過詹男,與丈夫發生爭執,搬回娘家住等語。
性行為部分,儘管詹男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上有記載「病人不宜腰部劇烈運動」,但並未記載不宜進行性行為,可以透過「不以腰部劇烈運動」體位進行性行為,因此難以認定2人交往期間不能進行性行為。
柯女也坦言,她與詹男從113年2至3月開始,詹男就邀她在娘家的旅館休息,發生性行為,每次都會先問詹男「這樣可以為性行為嗎?」詹男也都說可以,並透過「女下男上」體位,詹男用腳推,抓住柯女的手而進行性行為,沒有用到腰的力道,頻率約為2至3週一次,總共約10多次。
新北地院法官因此認定,詹男辯稱因患有腰椎病變並滑脫,接受腰椎椎弓切除神經減壓椎體融合骨釘內固定手術,不宜腰部劇烈運動,未與柯女發生性行為的辯詞,難認可採。
法官認為,詹男明知柯女是有夫之婦,仍與對方交往約8個月,破壞小凱的配偶權,小凱所受的痛苦、詹男侵權行為手段、態樣、加害程度、時間(約計8個月)及密集度,與兩造之身份、地位、教育程度、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,認為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;逾此數額之請求,則不應准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