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一名男子小黎(化名),遭控於17年前對年僅國小四年級、未滿14歲的親生女兒連續實施強制猥褻高達7次。雖然小黎在庭上全盤否認犯行,甚至狡辯「沒對她怎麼樣」,但桃園地院審酌受害者歷次指訴一致,且有當年家族協調紀錄與近年對話截圖等關鍵補強證據,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,合併判處小黎有期徒刑4年8月。
判決書指出,小黎與女兒為父女關係,小黎竟於2009年7、8月間,明知女兒當時未滿14歲,仍在桃園住處趁女兒深夜熟睡之際,潛入房間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多達5次。此外,小黎還曾利用女兒在自家吊車工廠空地哭泣、需要安慰時,強行擁抱並隔衣揉捏胸部持續數分鐘;另一次則趁妻子外出載外婆回家、家中無人時,將女兒喚入房間內出言「胸部讓我摸一下」並強行撫摸。女兒當時因年幼力氣小、無法抵抗,長期飽受親生父親侵害之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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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方偵辦後原本針對深夜熟睡的部分,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小黎。不過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,女兒當時處於熟睡與睡眼惺忪狀態,可能純憑身體感覺推斷,且當年她向母親與表姊求助時僅提及「被亂摸」,加上現階段缺乏DNA採檢報告等客觀事證,在罪疑唯輕原則下,法官將此部分法條變更為加重強制猥褻罪。
小黎在法庭上全盤口頭否認,辯稱沒對女兒做任何事。但法官勾稽兩人在2023年9月的對話紀錄,當時女兒痛斥「為什麼要摸我胸部跟我下體」,小黎不僅沒有反駁或澄清,反而以「我們會離婚、我可能會去自殺」等情緒勒索字眼回覆。法官認定,若是遭遇不實指控,常人第一時間定會極力駁斥以明清白,小黎反常的消極與情勒反應顯然是臨訟杜撰之詞。
法官審酌,小黎身為人父本應悉心呵護女兒健全成長,卻為滿足一己私慾悖於倫常,嚴重破壞女兒對家人的信任,造成其心中難以磨滅的陰影與傷害,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,行為為社會道德與法理所不容,應嚴予非難。考量小黎犯後毫無悔意、至今仍未取得女兒諒解,法官在審酌其家庭生活狀況與犯罪動機後,最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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