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一名姑丈利用春節及清明連假期間返鄉過節的機會,竟趁著同房家人皆陷入熟睡之際,兩度對就讀國小姪女伸出狼爪。桃園地院認定姑丈身為長輩卻枉顧人倫,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,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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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指出,姑丈與姪女屬於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所規範的家庭成員,民國112年農曆春節期間,全家在桃園住所團聚,該名姑丈竟色心大起,趁著深夜房內其他親屬都已熟睡,摸向睡在一旁的姪女。
他利用姪女熟睡、不知抗拒的狀態,強行親吻胸部與陰部,並動手觸摸私密處;同年4月清明連假期間,姑丈故技重施,再次於同一住所、利用相同手法對姪女進行猥褻。
姪女在法庭上心痛證稱,雖然當時她已被驚醒,但因內心極度恐懼且不知如何反應,只能選擇「裝睡」並偶爾翻身,希望對方停手。法官認為,姑丈主觀上誤認姪女仍處於熟睡狀態而乘機犯案,雖然行為惡劣,但法理上依其認識之情節,認定為「乘機猥褻」。
這起案件直到姪女回校後,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後察覺不適,主動向老師及輔導老師揭露受害經過,案情才曝光,姪女在述說受害過程時,身體不住發抖、落淚,創傷反應令校方人員極度不捨。隨後在母親的陪同下,正式向警方報案處理。
桃園地院審理時,姑丈對自己在112年兩度猥褻的犯行供認不諱,法官審酌姑丈身為成年人,更是被害人的姑丈,本應保護少年身心發展,卻為逞私慾無視人倫界限,嚴重戕害姪女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。雖然姑丈在庭上表示後悔,但至今仍未能取得姪女及對方家屬的諒解。
檢察官原本在起訴書中另指控姑丈涉嫌以手指侵入,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。然而,法官審理後發現,除了姪女的單一指訴外,校方輔導紀錄僅概括記載「觸摸私密處」,並未具體提到侵入性行為;輔導老師也證稱當時並未細問細節,基於「證據裁判原則」與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之原則,指侵部分因證據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。
此外,針對公訴意旨提到105年間姑丈也曾有猥褻行為的部分,也因時間久遠且缺乏除了被害人陳述以外的補強證據,同樣獲判無罪。最終,法院針對姑丈確鑿的2次乘機猥褻犯行,分別量處1年2月徒刑,合併應執行2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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