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一名父親阿志(化名),於民國113年、114年趁未成年親生女兒在洗澡時,對其犯嚇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行為,甚至出言「晚上要做告訴我」等語,被家中其他小孩看見並揭發。全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,一審認定阿志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、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成立,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。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阿志明知女兒尚未成年,於民國113年1月間,在住處浴室內對其做出違反意願為性交行為;另於114年7月間,再度趁A女洗澡時進入浴室,從背後環抱其身體並出言性暗示。事發當時,家中其他子女察覺異狀,甚至有弟弟以紙條提醒「姊姊又被幹嘛了」,引發家人關注並揭發此案,後續由警方介入調查並移送法辦。
對於指控,阿志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否認犯行,辯稱當時進入浴室是為查看女兒傷勢或處理其他事務,並未有不法行為;另對於言語部分,則稱可能為手機播放內容遭誤解,並強調與家人關係正常,女兒可能因管教問題產生反感。然而其說法前後不一,亦與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不符。
全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,一審認定阿志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,處有期徒刑7年2月,另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,處有期徒刑10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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