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警巡邏,正準備上警車,一旁騎士,卻把警察當塑膠,眼皮底下闖紅燈,這下被鳴笛攔下。員警:「旁邊喔。」
他滿臉心虛,看到酒測器,這下也藏不住。員警:「你有喝酒嗎?來幫我吹一口氣喔,都酒味啊,持續吐氣,持續吐,來再來再來再來,好可以停了,吹嘴拔走,吹嘴拔走,稍等一下喔,0.47。」
騎車搖搖晃晃大膽犯案,以為沒有人看見,不過眼尖員警一眼就抓包,原來當時他是去吃飯。
這已經是他第四次酒駕上路,第一次犯案是民國100年1月,當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,而在102年9月,他再次被抓到,判有期徒刑3個月。
7年後他又酒駕騎車上路,當時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,易科罰金9萬,再併科處2萬元罰緩,這一次,也就是第四次酒駕,他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等於易科罰金18萬,卻也只相當於,酒駕拒測的金額,儘管他再次被扣車。
員警:「啊他的車怎麼辦,我們騎回去。」
但是男子就是抓不怕,以過去行政罰,加上易科罰金,至少超過38萬,騎士不管罰多少,都為了自己方便,堅持騎車上路,罔顧公共安全,做了最壞示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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