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一名已婚社工小明(化名)利用職務之便,對未滿16歲少女多次猥褻,還發生6次關係,甚至引誘拍攝性影像,新竹地方法院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2月,且不予緩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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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小明自民國111年起擔任新竹縣政府兒童保護社工,負責少年安置與心理輔導工作,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,113年8月至9月間,他成為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的主責社工,雙方進而發展出親密關係,法院認定小明利用職務上接觸機會,跨越專業界線。
調查發現,小明先後在多個時間點對少女進行猥褻,包括在公務車內撫摸身體、親密接觸等行為,之後更進一步,多次將少女帶往旅館或其他場所發生關係,甚至在公共廁所內進行親密行為,行徑嚴重,這些行為均發生在小明利用職務之便接觸少女期間,已構成「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」加重處罰的要件。
除實體接觸外,小明還透過通訊方式傳送自身不雅影像,進而誘導少女自拍身體與私密照回傳,法院認定,相關影像內容已達性影像標準,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感,構成引誘少年拍攝性影像罪;法院審理過程中,曾針對是否涉及強制性交進行評估。依據雙方對話與互動紀錄,認為兩人關係近似情侶,尚難認定存在性侵或脅迫,不過,即便非強制,因少女未滿16歲,且小明具有公務員身分並利用職務接觸,相關行為仍屬犯罪,且情節重大。
法官在判決中表示,小明身為依法令服務之公務員,本應遵法守法、保護少年身心發展,卻背道而馳,利用少女正需照護與安置的脆弱心理滿足自身性慾,行為不僅嚴重傷害少女的身心健全,更「讓大部分恪守分際、認真負責的社工人員一同蒙羞」,嚴重破壞社工專業形象。法院最終認定小明犯下6項罪名,包括猥褻、性交及引誘拍攝性影像等,數罪併罰後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,同時作為犯罪工具的手機也依法宣告沒收。雖然小明犯後坦承犯行,且無前科,但考量犯罪情節重大,且對少女造成長期影響,最終決定不予緩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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