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一名陳姓送貨司機,去年7月間,在搭乘捷運站手扶梯時,竟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,13分鐘接連偷拍2名女子裙下風光,新北地院審理時,認為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,恣意妄為,考量他坦承犯行,依2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2萬元。
判決指出,35歲陳姓男子去年7月4日深夜10時10分,在捷運站出口向上的手扶梯上,利用IPHONE 15 PRO開啟「LookCam」軟體程式錄影功能,偷拍其中一名女子的裙底風光,隨後事隔13分鐘後,又在深夜10時23分,以同樣手法偷拍另名女子裙下風光。
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他為滿足一己私欲恣意妄為,竟於公眾場所竊錄女性個人隱私部位,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觀念,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,所為顯屬不該;考量他坦承犯行,現職為送貨司機,月薪3萬5千元,需撫養長輩等情狀,因此依2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各判刑3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。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