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一名男子阿輝(化名)被控利用BB槍誘騙女童小琳(化名)玩耍,並趁機對她猥褻得逞。全案經法院審理,因缺乏關鍵補強證據,判決阿輝無罪,上訴駁回。
根據判決書,小琳113年2月至9月間,時常跟隨哥哥前往公園,趁哥哥與朋友打籃球時認識阿輝,孩童皆稱他為「阿伯」。阿輝先以BB槍吸引她玩耍,兩人熟識後,多次帶小琳至百貨公司或是其他公園玩耍。
小琳指控,阿輝多次以玩耍名義,帶她前往公園中庭或涼亭內強吻,還多次伸手觸碰小琳下體。小琳事後相當不安,向哥哥及母親坦承,家屬驚覺有異立即報警。
庭審期間,阿輝堅決否認犯行,辯稱僅是教小朋友玩BB槍,地點都在人來人往的涼亭,並未對小琳做出任何不法行為。辯護人也主張,小琳在事發後仍多次主動找阿輝玩耍,甚至讓阿輝騎機車載她去逛百貨公司,種種行為與一般受害女童會畏懼加害者的反應大相徑庭。
法官判決理由指出,性侵害案件僅憑被害人單一指述,若無其他補強證據,難以定罪。雖然家屬與輔導老師證稱小琳在案發後出現情緒不穩、做惡夢、成績退步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(PTSD)徵兆,但法官認為這些反應是在「報案後」接受調查與輔導期間才發覺,無法排除是因為面對司法程序壓力或其他因素所致。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達到確信有罪的程度,基於無罪推定原則,裁定駁回檢察官上訴,維持無罪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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