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民眾誤以為飲酒後改騎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(電輔車)就能規避酒駕罰則,但這觀念大錯特錯!台北市文山第二分局日前在巡邏時,攔查到一名酒後騎乘電輔車且車身劇烈搖晃的男子,儘管警方告知法律權利,該男子仍堅持拒絕酒測,最終遭警方當場製單舉發,處以新台幣4800元罰鍰並禁止駕駛。
事發在上月23日,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副所長曾與警員執行巡邏勤務時,在路上發現年約50歲的周姓男子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,但他行駛路徑不穩、車身左右搖晃,引起警方注意並上前攔停。
周男停下後,身上散發出濃厚的酒氣。經了解,周男當晚與友聚餐飲用了數罐啤酒,自認為住家路程不遠,且騎乘的是「電動輔助自行車」而非機車,貪圖方便便決定自行騎車返家。

面對警方攔查,周男雖坦承飲酒,但仍拒絕配合酒精濃度測試。警方現場嚴正告知,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電輔車雖屬以人力踩踏為主的慢車,但仍受酒駕法規限制。最終因周男拒測,警方依規處以新台幣4800元罰鍰,並當場扣車禁止其繼續行駛。
文山第二分局提醒,電動輔助自行車雖最高時速限制在25公里以下,但在酒精影響下,駕駛人的判斷力與反應力大幅衰退,極易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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