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黨籍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污,宜蘭地方法院認定他收賄新台幣20萬元,重判12年,褫奪公權3年。李志鏞否認收賄,將提上訴,也宣布退出政治與選舉。
李志鏞在民國108年底涉嫌將標案內定給業者得標,事後收賄20萬元,遭檢方起訴。宜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、褫奪公權3年,可上訴。依地方制度法,李志鏞須停職。
李志鏞由於2屆鄉長任期即將屆滿,近來支持者勸進年底回鍋參選縣議員。不料,他的涉貪案官司被重判12年,也因有期徒刑超過10年,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,判決尚未確定者,不得登記為候選人,李志鏞年底已無法轉戰參選縣議員。
李志鏞在法院宣判後,除表示將提起上訴之外,晚間也透過臉書(Facebook)表示,坦然面對一審判決,深感遺憾竟然以廠商單一誣指的證詞認定,而無直接收受證據,指他收賄。
李志鏞表示,絕無違背職務內定廠商,更無收受任何賄賂。他坦蕩尊重司法,因此宣布退出政治與選舉,而從志工與觀察者角度為民服務,角色不同,初衷如一,不信公理正義喚不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