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一名男子阿建(化名),竟對同居女友的女兒小文(化名)伸出魔爪。他先是以管教為由猥褻與性侵小文,甚至還偷拍小文洗澡。台南地院審理後,依強制性交罪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,判阿建有期徒刑10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根據判決書,阿建自小文5歲起,與小文的母親及小文長期同住。114年8月間,阿建以「房間沒打掃乾淨」為藉口,持不求人威脅小文,恐嚇若不同意撫摸就要毆打她,隨後逼迫小文提供性服務並性侵得逞。
小文向母親求助,母親對阿建口頭警告,但阿建不但不悔改,還趁小文在浴室沐浴、不知情的情況下,持手機從窗戶偷拍其裸露身體的性影像,並存放在隨身平板電腦中。小文相當無助,只能留紙條向學校老師求救,並在陳述被害經過時情緒崩潰落淚,由校方緊急通報並配合警方搜索,才從阿建的手機及平板中搜出罪證。
法官指出,阿建身為家長地位,卻利用管教手段滿足私慾,且偷拍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隱私,對小文的身心發展造成巨大且無法磨滅的創傷。儘管阿建在審理中認罪,但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致歉。法官認為其惡性重大,最終裁定強制性交部分處8年6月、偷拍部分處2年6月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,手機與平板沒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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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被害人隱私,避免二度傷害
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,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-3條專法、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,提醒民眾避免違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