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一名男子阿志(化名)冒充警察性侵少女小芸(化名),犯後因不滿小芸斷聯,更憑當時強拍的學生證資訊恐嚇女方,除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年定讞外,士林地院近日審理,再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,判阿志有期徒刑2年2月。
判決指出,阿志於113年2月間透過包養網站結識少女小芸,相約以5萬進行性交易。雙方見面後,阿志竟拿出偽造的「陳煌銘巡佐」服務證冒充警察,威脅要將小芸送辦。小芸極度恐懼下遭阿志兩度性侵得逞,並被迫簽署「保障雙方意願契約同意書」及錄下私密影像。阿志更趁機拍下小芸的學生證。
阿志犯後不僅未反省,更持續傳LINE騷擾小芸,見小芸未理會,竟威脅:「不要讓我去找你,學生證我都還留著」、「今天再不回我,就一起警局見囉」,甚至傳送小芸的學生證正面照片及學校班級資訊,讓小芸崩潰不已,求助學校輔導老師,整起事件才曝光。
阿志庭訊時辯稱,是因為「有點喜歡小芸」、「互動像談戀愛」才想追求,並強調傳訊報警是合法權利,且個資使用僅存在於兩人之間,並未對外洩漏,否認恐嚇。但法官審理後認為,阿志明知小芸甫受其性暴力對待、身心脆弱,卻以報警相脅,意圖揭露少女極力守護的隱私,這已屬於嚴重的身心暴力。
法官痛批,阿志對兩性關係認知嚴重偏差,利用個人資料壓制少女的資訊自主權,法敵對意識極高。考量到小芸因此情緒低落求助校方、阿志始終否認犯行且犯後態度不佳、雙方於另案審理調解成立等狀況,最終依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2年2月有期徒刑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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