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一名女子A女從事汽車業務的工作,與中古車業者B男經友人介紹認識,加上又是同業才互留聯絡方式產生互動。某天B男與其他友人在KTV唱歌飲酒後,聯絡A女代駕載她回家,並在家中發生性行為,卻在事後遭告性侵。全案上訴到高等法院後,案情出現大逆轉,撤銷一審5年有期徒刑判決,認定B男無罪。
A女在2024年4月30日警詢時表示,她開著B男的車到B男的住處,受邀上樓喝酒,因為喝很快,一下就醉了,B男說要上廁所,就起身把她推倒,接著就親她的嘴。
A女說,她推開對方叫他冷靜,B男則要她去房間休息,他不會進房,但幾分鐘後B男就進入房內,再次對她做出撲倒、強吻的舉動,因為她喝醉了無力反抗,就在沒有防護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,結束之後B男立刻睡死了,她在床上哭泣,不敢跟其他人聯絡,也不敢自己離開,只能等到早上由B男送她回家。
A女在偵訊時表示,B男叫她去房間,她不敢拒絕,進房間時本來要關門,B男就直接走進來,把她撲倒在床上,她一直推他說「我不要」,卻遭到B男在床上抓她肩膀摔她。
A女2025年一審時表示,「我有意識,我只喝鋁罐不到半罐的啤酒,我本來就不會喝酒,不可能喝到沒有辦法保護自己」。
A女在有關進房說詞提到,她本來要關門,可是B男就直接衝進來,把她壓在床上,對方就抓著她的肩膀摔她,然後對她就發生性行為,結束後B男說天亮會載她回家,然後就睡死,後來她假裝要去上廁所想拿回自己的東西,B男就問她要去哪裡,於是她就不敢離開。
判決書指出,A女說詞前後不一,其證詞已難遽信,包括是否喝醉、進房後B男是否肩摔,以及B男何時回答要送她回家,均前後不一,事後A女雖然有到婦產科拿避孕藥,卻沒有聽從其他友人建議去驗傷,顯與常情相違。
案發之後A女還自己的車交給B男開到保養廠進行保養,雙方還交換開對方的車,顯然案發之後,並未排斥與被告接觸、碰面。

另外B男所出具的住處內監視器畫面顯示,A女在案發之後,仍穿著私密衣物在B男住處走動,而且隔天均能穿戴整齊自行離開B男住處,顯非單純工作認識之普通朋友關係。
法官認定,檢察官所舉證據,經高等法院逐一剖析,相互參酌,尚不足以積極證明被告有何強制性交犯行,撤銷一審判決,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