震驚全台的男童「剴剴」受虐致死案,負責本案的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,今(16)日經地院一審宣判,依《刑法》第276條過失致死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,另外登載不實的部分,雖有紀錄不實,但不符「直接故意」要件,因此無罪。合議庭認為,陳尚潔身為收出養業務的主責社工,在法律上處於「保證人地位」,擁有高於常人的專業評估能力,卻在面對剴剴遭受長期凌虐的警訊時消極不作為,最終導致悲劇發生。

合議庭指出,兒福聯盟在實質托育過程中,並非單純的媒合角色。該機構依法規招募保母並賦予合作職權,保母有高度報告義務,兒盟則擁有終止合作及實質監督的權力。
陳尚潔作為主責社工,親自將剴剴交託給劉姓保母,等於將受害兒童置於潛在風險源中。法官認定,陳尚潔自願承擔保護職責,是剴剴在出養前的「最重要陪伴者」,對其照顧品質與身心安全負有監督與防免危險發生的義務。

判決理由強調,陳尚潔具備社會工作專業背景,對於兒童發展的評估能力應高於一般常人。根據調查,陳尚潔忽略受虐指標,以剴剴受託前後判若兩人,身心出現巨大負面落差,完全符合台灣兒少受虐指標,但陳尚潔與剴剴多次接觸卻未能察覺。
另外查核形同虛設,劉姓保母並未出示任何照顧紀錄或照片,陳尚潔未本於專業進行核實,也未進行「不預約訪視」。還有消極應對病徵,剴剴頻繁發燒,陳尚潔非但未督促送醫,僅消極回應「再評估」,導致孩子錯失救助機會。

針對辯方主張工作繁重,合議庭經查發現,陳尚潔案發時的業務量處於一般合理範圍,並無過度繁重之情事。法官認為,陳尚潔具備「預見結果發生」的能力,若能積極查核托育狀況,絕對可以避免死亡結果,其消極不作為與剴剴的死亡具備明確的相當因果關係。
法官痛批,陳尚潔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未受適當照顧,依《兒少法》第 53、56 條規定,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卻未履行。考量其過失程度相對偏高,且從案發至今的答辯狀況顯示其未正視疏失,亦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,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