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一名狼父於109年與111年,趁著當時未成年的女兒熟睡之時,竟掀起去女兒衣物,以手機拍攝其胸部、下體等照片,狼父雖辯稱有叫醒女兒告知她要拍了,但經勘驗照片,法官認定女兒被拍時處於睡眠狀態,且衣物是被父親掀開的。近日判決出爐,狼父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2罪,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該名狼父在109年6月3日中午,持手機拍攝未成年女兒未穿內褲、裸露下體的照片;111年5月11日深夜再度犯案,持手機拍攝未成年女兒的胸部照。女兒發現後報案,由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。
狼父在審理時辯稱,他在拍攝女兒照片前有叫醒她,並且跟她說要拍攝,女兒點頭同意後就睡回去了,但也覺得她不太想拍,所以「只拍1、2張就停手」;不過女兒表示,狼父在拍攝這些照片前根本沒有問過她,她對此完全不知情。
經檢視照片,法官認定女兒當時呈現熟睡狀態,且是被父親掀起衣物,而袒露私密部位,並非自行脫去,父親辯詞顯然為卸責之語,不足以採信,依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2罪,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,並沒收扣案之手機2支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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