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阿強(化名)與未成年國中少女小郁(化名)在視訊過程中,趁對方不注意時,私自利用手機「螢幕錄影」功能側錄其性影像。全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上訴後,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,二審改判阿強有期徒刑1年2月,並沒收犯案用的手機,全案仍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阿強與小郁是透過臉書認識的網友。2024年4月4日下午,兩人在視訊時約定彼此自慰供對方觀賞,阿強卻心生歹念,趁小郁不知情時錄下其裸露胸部、性器及等極度隱私的影像。直到小郁母親察覺女兒手機對話內容有異,報警處理後才讓案件曝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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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法官考量,阿強仍是大學生,且有學貸,但雙方未和解,且女方父親要求重判,因此認定阿強行為屬於加重罪責,依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,判3年2月徒刑。案經上訴,台中高分院參考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之見解,認為阿強是在雙方合意視訊的過程中「趁機偷拍」,並未對小郁施加強暴、脅迫或詐術,客觀上未壓抑被害人的意思自由。因此,二審將起訴法條變更為刑責較輕的「拍攝少年性影像罪」(第36條第1項),而非「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」。
在量刑考量上,法官審酌阿強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。然而,在案件審理期間,阿強雖表達有調解意願,但因賠償金額與小郁家屬的要求落差過大,兩度調解皆宣告破局。小郁父母更向法院表達應從重量刑,且拒絕再次調解。合議庭認為,阿強為了一己私慾侵害少女身心健康,雖然法律適用變更,但仍需讓其面對應有的法律制裁,故量處1年2月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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