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0多歲成姓女子自民國108年至111年間在店商平台販售離子夾、吹風機等商品,年營業額高達數千萬元,但成女卻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,經臺北國稅局查獲後,命其補徵營業稅與所得稅並裁處罰鍰,總金額逾600萬元,但成女後續僅繳納部分後拒繳,甚至每月寧願繳納11萬元保險也不願清償,至今仍積欠456萬多元未清,最終今年3月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聲請管收,並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准,已送往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。
臺北分署指出,該案自112年8月起由國稅局陸續寄送裁處書及繳款通知,成女均未依限繳納,案件遂移送行政執行。期間分署多次通知其到場說明或提出分期清償方案,初期雖曾繳納部分款項,但後續即未再履行義務。
經進一步調查發現,成女自113年1月至114年10月間,每月仍持續轉帳約11萬元繳納保險費,顯示具備履行能力卻刻意不繳納稅款,已符合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」的管收要件。此外,分署亦查出成女於114年12月間,透過保單質借方式提領65萬元解約金,涉及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。
對於上述情形,成女曾辯稱誤以為稅款已分期繳清,才將資金用於繳納保費,但經查其過往分期紀錄及分署通知文件,該說法與事實不符,執行署台北分屬3月25日依法將其留置,並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。
據了解,成女在被送往看守所途中坦承,因忙於經營網拍事業,對相關通知未積極處理,未料最終遭管收,對此深感後悔。臺北分署提醒,民眾如有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,應主動面對並儘速處理,切勿心存僥倖或規避執行,否則除可能遭拘提、管收外,欠款亦不會因此免除,得不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