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判17年6月!北院說明判決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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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文哲面帶「神秘微笑」離開北院。(圖/東森新聞)
柯文哲面帶「神秘微笑」離開北院。(圖/東森新聞)

京華城案今(26日)一審宣判,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案,遭判17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6年,交保金額維持7000萬。台北地院稍早也針對所有被告判決理由做出說明。

柯文哲判決理由:收受威京集團賄賂並違法圖利

法院認定,柯文哲在擔任市長期間,明知京華城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件,卻於109年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達成期約賄賂的默示合意。隨後沈慶京透過員工以「政治獻金」名義分批交付210萬元至柯文哲掌控之專戶。柯文哲收受後,利用市長權力違法交辦,使京華城取得不具法令依據的20%容積獎勵。

此外,法院判決指出柯文哲另有下列犯罪行為:

公益侵占: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。

共同公益侵占:與李文宗、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,侵占總統副總統競選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,134萬6,790元。

背信罪: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1,095元支付競辦員工薪資 。

對於被訴收受1,500萬元賄賂部分,法院認為除了柯文哲在電腦檔案中的自承外,缺乏其他補強證據,故此部分不認定犯罪 。

應曉薇與沈慶京:對價關係明確 遭處重刑

應曉薇:身為市議員,頻繁施壓北市府官員以助京華城案過關,事後收受沈慶京交付共5,250萬元之賄賂,並利用提領現金償還貸款及信用卡費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。法院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洗錢罪,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。

沈慶京:為獲取不法容積利益,向公務員行賄,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併科罰金2,000萬元 。

其他被告判決結果

李文宗:因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及背信罪,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;至於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,則獲判無罪 。

李文娟: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,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。

彭振聲:共同犯圖利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。

邵琇珮:共同犯圖利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。

張志澄、吳順民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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