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牌車司機伸狼爪 猥褻酒醉女乘客還強吻 判決結果出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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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白牌車司機趁女乘客酒醉猥褻,法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,案件不得上訴,引發社會關注。(示意圖/photoAC)
台中白牌車司機趁女乘客酒醉猥褻,法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,案件不得上訴,引發社會關注。(示意圖/photoAC)

台中發生一起計程載客相關猥褻案件,一名以駕駛白牌車為業的男子,涉嫌利用女乘客酒醉昏睡之際進行不當接觸,經法院審理後,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,且因適用簡易程序,依法不得提起上訴。

計程車司機伸出鹹豬手

根據判決內容,案發於去年12月13日清晨5時許,男司機在台中搭載一名女性乘客,當時女乘客因飲酒過量,在車內已呈泥醉狀態、意識不清。男司機見狀,於約5時36分起,對女乘客伸出鹹豬手,不僅觸摸其胸部,甚至進一步靠近親吻,整起行為均發生於對方無法抗拒之際。

女乘客清醒後,察覺隨身物品遺失,主動向男司機詢問,對方傳送車內影像畫面,女乘客才驚覺自己在失去意識期間遭到猥褻,隨即報警提告。男司機到案後,於警方與檢方偵訊期間,雖承認曾有肢體接觸,但辯稱僅觸碰額頭與臉頰,並否認親吻及不當觸摸胸部等行為。

判決結果

檢方依乘機猥褻罪將男司機起訴。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,法官審酌相關證據,認定女性胸部屬於私密部位,男司機的觸摸及親吻行為,客觀上具有性意味,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,主觀上亦具性意圖,構成猥褻行為。此外,其於短時間內連續實施相關行為,屬接續犯,依法論以一罪。

法官進一步指出,男司機身為載客服務提供者,理應保障乘客安全,卻反而利用對方酒醉無法自保之際遂行私慾,顯見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缺乏基本尊重,行為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。雖其於準備程序中最終坦承犯行,但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難認有積極彌補之意。綜合其犯後態度、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等因素,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,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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