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一名范姓男子因不滿與女友分手,於2024年6月間前往前女友住處求復合遭拒,竟強行將對方拉上車性侵得逞。
桃園地院審理時,范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,當庭道歉並同意賠償18萬元獲得原諒。法官審結後,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1年8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
檢警調查指出,范姓男子與被害女子原為情侶,兩人於2024年分手。范男為求復合,於同年6月21日凌晨駕駛車輛前往女子位於中壢區的住處附近等候。
兩人見面後,范男提出復合請求卻遭女子拒絕,隨即情緒失控強行將女子拉上車,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。女子事後向中壢警分局報案提告,全案移送法辦。
桃園地院審理時,范男對犯行供認不諱,其自白與被害人於警詢時的證述相符。
法院並調閱中壢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、性侵害案件現場繪製圖、車輛資料、監視器影像截圖及相關偵查報告,認定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證據確鑿。
法官審酌,被告范男因求復合遭拒而情緒失控,未能克制性慾恣意侵害他人性自主權,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。但考量被告於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且在調解期間當庭向被害人道歉,並同意賠償18萬元獲取對方原諒。
法院衡酌相關情狀,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1年8月。本案尚未定讞,仍可提起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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