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一名女高中生A女於2024年4月時,受邀與校內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B男一起單獨聚餐,卻在用餐過後遭到B男強行抱上大腿、撫摸私密處、不顧意願親吻嘴唇。台北地院依,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」判處有期徒刑8月。
根據判決書記錄,A女證稱,因為在當年2月發生車禍,傷勢好轉後返回學校,B男以關心改運等理由,邀約至餐酒館單獨聚餐,這也是2人初次單獨用餐,事前B男傳訊息告訴她希望怎麼穿搭,因為當時很信任對方,沒有想太多,就穿著開衩到大腿的黑色長裙赴約。
A女指出,於19時聚餐結束後,就被B男牽著,走到華山大草原石椅區休息聊天,後來就被問體重有多重的問題,就立刻被對方抱上大腿,還被撫摸胸部、私密處。
A女說,她已經覺得不舒服站起身來,B男也立刻轉到她面前,然後舌頭伸出來親吻她的嘴唇,並且閉緊嘴巴把頭撇開,整個過程她嚇到無法說話,而且因為車禍受傷還沒完全康復,所以她也無法奔跑,當下附近也沒有什麼人可以求救。

A女淚訴,一回到家之後,就馬上刷牙,然後一直洗手、洗澡,把自己關在房間裡面哭,覺得被告當時是她最信任的人卻這樣對她,後來有把這件事告訴當時的男友,也有通報學校,後來才決定去報案。
B男則辯稱,A女私下都叫他爸爸,她表示其父親會抱著她聊天跟親她,他就問對方可不可以這樣,她說可以,就用嘴唇碰她嘴唇。
法院指出,檢視雙方的對話紀錄發現,B男傳訊息提到,「要談一下」、「對你的關心讓您感到不適,跟你說對不起」,A女則回答,「可是說真的,那種關心不是用親跟摸來關心的吧」,足徵告訴人A女雖稱呼被告為「(乾)爸爸」,但對被告並無戀慕之情,親吻、碰觸胸部、私密部位等事,並非子虛烏有。
法院審酌,B男與A女及家人達成調解,具狀表示願不再追究,依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」判處有期徒刑8月,但B男始終未坦承犯行,暫時不予宣告緩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