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一名男子與女性友人聚餐後,趁深夜兩人獨處之際涉犯性侵未遂。案件經審理,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未遂,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,並宣告緩刑4年,同時命其接受保護管束、履行賠償及完成法治教育。
依判決內容,兩人於2020年8月間結識,並於同月18日晚間與其他友人在林邊鄉聚餐,席間互動正常。餐敘結束後,一行人轉往男子經營的小吃店兼住處續聊,待其他人陸續離開後,現場僅剩兩人,情勢隨即生變。
法院查明,當日凌晨約2時,男子先行拉下店面鐵捲門,限制女子離去,並要求對方上樓進入房間。隨後不顧女子反對,將其壓制在床,強行拉扯衣物,並對其身體進行親吻及猥褻行為,甚至以手與口對性器施加侵害,企圖進一步發生性交。女子持續掙扎反抗,使男子未能得逞。
過程中,女子於凌晨2時53分致電友人求助,並要求男子開門讓其離開,隨後再向警方報案。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,協助女子就醫驗傷並製作筆錄,全案移送檢方偵辦,並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起訴。
法院審酌指出,被告行為已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,雖屬未遂,但情節並非輕微。惟考量其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,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承諾以分期方式賠償損失,且已履行部分款項,顯示悔意;另查無重大前科,評估再犯風險相對較低。
綜合犯罪動機、手段及犯後態度,法院最終量處1年10月徒刑,並宣告緩刑4年。緩刑期間除須接受保護管束外,亦須依約完成10萬元賠償,且不得對被害人有任何騷擾、接觸或聯絡行為,並需完成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;若違反相關規定,將面臨撤銷緩刑的後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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