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於114年11月1日19時許接獲通報,於捷運台北車站月台有民眾疑似攜帶槍型物品。該名男子後續於忠孝敦化站下車,經攔查檢視後,確認所持物品為黑色塑膠製玩具道具槍1把。
據了解,該李姓民眾(男,96年次)與友人洪姓男子(97年次)當日因參加萬聖節活動,身上攜帶裝扮服裝及未裝填子彈之道具BB槍。由於李男曾於台北車站板南線月台,短暫拿出該BB槍給洪男觀看,隨後即收回袋內未再取出,現場亦未造成群眾恐慌。惟李男持玩具槍比劃之動作仍遭後方民眾發現,並向司機員通報。
全案詢後依違反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函請台北地方法院審理,並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於115年2月26日,以115年度北秩字第8號裁處李男罰鍰新台幣3000元,並沒入塑膠玩具槍1把、塑膠彈匣1個。
大安分局呼籲,民眾於公共場所攜帶或展示疑似槍械物品,容易引發社會恐慌並影響公共秩序,請避免從事類似行為以免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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