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一名男子阿強(化名)在交友軟體認識女子小花(化名),雙方約吃飯並前往阿強住處續攤。小花指控喝醉後遭到阿強性侵,且全程未戴保險套,事後更發現內褲有大片血跡,令她崩潰不已。阿強雖稱兩人是合意性交,仍遭法院判處4年徒刑。
判決書指出,113年5月9日,阿強和小花相約在林口長庚附近餐廳共進晚餐,這也是雙方第三次見面。用餐結束後,阿強邀請小花前往其桃園住處續攤,未料在小花喝醉後,阿強卻突然在客廳擁抱並親吻她,並將她帶進房間侵犯得逞。
小花表示,過程中她多次拒絕並伸手推阻,仍遭阿強持續侵犯,後在廁所發現內褲留下大片血跡。她趁阿強熟睡之際求助逃離現場,並緊急求助友人陪同報案並驗傷。
阿強在庭審時聲稱,和小花之間並非單純網友,已經有一定交往基礎,且當時小花並未喝醉,在有意識的狀況下和他一起進房,雙方是在情投意合下發生性行為。
小花在陳述時則不斷啜泣,坦言雖對阿強有好感,但並不想在還沒確認關係的狀態下發生性行為,當下已經非常暈,過程中阿強並未使用保險套,自己不斷反抗喊「不要」都沒用。
一審法官在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,兩人在案發時僅第3次見面,儘管雙方聊天內容較深入,但小花連阿強的本名和電話都不清楚,雙方也沒有交友軟體以外的聯繫方式,難以認定已發展到合意性交的程度;且阿強在犯後否認犯行,也未獲得小花原諒或賠償,依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。
一審判決出爐後,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,且阿強毫無悔意,應從重量刑;阿強則請求改判無罪。二審認為原審量刑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,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,因此維持原判,駁回雙方上訴。
東森新聞關心您
尊重身體自主權!請撥打113、1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