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茶館老闆性侵女童!辯稱漏尿 二審判決出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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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一名曾經營清茶館的男子,被控對年僅8歲的女童伸出狼爪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台北一名曾經營清茶館的男子,被控對年僅8歲的女童伸出狼爪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
台北一名曾營清茶館的男子,被控對年僅8歲的女童伸出狼爪。一審原判認定為「性交未遂」,但案件上訴後,二審重新審理認為犯罪已經既遂,撤銷原判決,改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2月,可上訴。

利用熟識關係犯案 茶館內對8歲女童性侵

根據判決書,被告小明(化名)曾經營位於台北市的一間清茶館,因工作關係與被害女童A女的父親及祖母相識多年,A女放學後常穿著校服陪同家人到茶館,因此與小明熟識。民國111年6月7日晚間約21至22時之間,A女因父親外出工作,獨自前往清茶館找被告聊天。當時店內已打烊,沒有其他員工。法院認定,被告明知A女年僅8歲,對性行為沒有成熟判斷能力,卻利用兩人獨處的機會,先親吻女童嘴巴,再脫去女童裙子與內褲,性侵得逞。事發後不久,A女父親回到茶館敲門,小明才停止行為並讓A女離開。

女童證詞前後一致 法院認定指述可信

案件審理期間,小明否認性侵,辯稱當時只是A女坐在自己大腿上,流出的液體可能是因糖尿病導致漏尿。不過法院比對小明歷次供述,發現說法多次改變,包括是否流出精液、是否叫女童擦拭,以及當時是否有其他人在場等細節均前後矛盾。相較之下,A女在警詢、偵查與法院審理時的陳述,對於主要經過始終一致。由於女童當時年僅8歲,她以「尿尿的地方」等兒童用語描述性器官與性行為,法院認為這些說法符合兒童的語言能力與認知程度,若非親身經歷,很難如此具體描述。此外,被告也曾承認當時A女坐在自己大腿上,並有體液沾到女童衣物,相關情節與A女證詞相符,成為佐證。

寄養家庭發現異狀 案件隔年才曝光

判決指出,本案並非立即被發現,而是在事發一年多後才曝光。A女後來被安置至寄養家庭,寄養媽媽發現她在午休時出現異常自慰行為,進一步詢問後才得知曾遭性侵,因此通報相關單位。社工證詞指出,A女平時與人互動自然、健談,但只要談及案件就會情緒激動、逃避回答,甚至哭泣與焦躁不安,顯示明顯的創傷反應。心理諮商報告也顯示,A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,包括刻意避免談及相關事件與人物,甚至多次表達不想再看到小明。

高院認定性交既遂 撤銷一審改判

一審原先認定犯罪為性交未遂,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,依據女童證詞及相關補強證據,小明的行為符合刑法所稱的性交既遂。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,改依刑法「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」判處小明有期徒刑7年2月,可上訴。法院指出,小明與女童家人相識多年,本應受到信任,卻利用關係接近女童並滿足性慾,不僅侵害兒童性自主權,也對其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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