色心大起!桃園男誘少女2度要求「用腳服務」 下場慘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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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一名男子阿哲(化名)遭到指控,2度要求少女以「腳」對他進行猥褻。(示意圖/翻攝自Pexels)
桃園一名男子阿哲(化名)遭到指控,2度要求少女以「腳」對他進行猥褻。(示意圖/翻攝自Pexels)

桃園一名男子阿哲(化名)遭到指控,他在桃園高鐵站搭訕少女後,竟色心大起,2度要求少女以「腳」對他進行猥褻。桃園地院近日審理終結,並依2項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」等罪為由,分別判處5月與6月有期徒刑,阿哲最終要執行9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
初識便伸魔爪!高鐵站搭訕竟變調

判決書指出,阿哲於2024年11月5日在桃園高鐵站內結識少女。怎料阿哲竟色心大起,在2人認識後的隔天,就在高鐵站某處出口的公共長椅上,要求少女用腳對他猥褻,以滿足一己私慾,十分惡劣。

監視器錄下關鍵證據 少女父母怒報警驗傷

在猥褻得逞後,阿哲並未收手,隨即於在2天後再次約出少女,一同前往知名OUTLET。阿哲先是在殘障廁所外的長椅上故技重施,隨後更與少女一同進入殘障廁所內,再次要求少女用腳進行猥褻。案經少女父母陪同報警後,檢警調閱高鐵站與商場的監視器畫面,掌握阿哲與少女同行的錄影證據,並根據驗傷診斷證明將阿哲起訴。

桃園地院審理時,阿哲對犯行坦承不諱。法官認為阿哲明知少女身心發展尚未成熟,卻為私慾連續2日進行猥褻,對少女的人格成長造成負面影響,且至今尚未與家屬達成和解。考量阿哲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,且犯後態度尚可,最終依2項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」,分別判處5月與6月有期徒刑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個月,得易科罰金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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