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妻子小花(化名)某日意外發現丈夫阿明(化名)的民事判決書,驚覺丈夫早已發生婚外情。更令她震驚的是,小三竟以持續發生性關係為條件要求贈與財產,阿明為此陸續挪用夫妻共同財產,金額逾2400萬元。小花憤而提告,將小三告上法院討回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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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小花與阿明結婚逾50年,育有一子一女。2025年4月間,小花輾轉發現丈夫與小三之間的民事判決,才驚覺小三為酒店公關,明知阿明已有配偶,仍與其多次發生性行為,並以贈與財產為條件,要求阿明持續交往。
阿明因此於2023年5月、6月及8月間,陸續挪用夫妻共同財產,匯款200萬元、400萬元、420萬元;同年8月再匯款250萬7000元予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供小三購車,另交付現金240萬元,甚至於6月間將原登記在女兒名下、價值1000萬元的股票贈與小三並辦理交割。
案件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,小三辯稱,小花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,須以成立侵權行為為前提,但依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、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意旨,「配偶權」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,因此她並無侵權行為。小三還稱,即使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,所請求之金額亦屬過高。
法官指出,所謂配偶權,是指夫妻因婚姻關係而互負誠實義務之權利保障,不以通姦為限。若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,仍與其發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不正常往來,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安全,即屬侵害配偶權,並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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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審酌雙方對話紀錄、匯款憑證、存簿交易明細、借名登記聲明書及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證據,法院認定小三於婚姻存續期間與阿明有不正當交往關係屬實,情節重大,已侵害小花之配偶身分法益,致其精神受有相當痛苦。最終,法院判決小三須賠償小花精神慰撫金20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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