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一名女子A女於2023年遭到侵入住宅的男子B男強制猥褻得逞。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,一審依強制猥褻罪,判處B男有期徒刑1年8月,他不服再上訴,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決,改判3年2個月有期徒刑。
根據判決書記載,A女警詢時證稱,鄰居B男未經同意進入她家,然後就靠近她要摸她胸部,但她伸手抵抗拒絕,就這樣互相推來推去10秒左右,當她呼叫弟弟的名字,B男就立刻跑走,後來就在弟弟的陪同下,去警察局報案。
B男則辯稱,A女家是雜貨店,他當天去買金紙,不承認侵入住宅與觸摸A女胸部,也對A女證詞的證據力感到質疑。
高雄高分院法官認定,A女具備行為能力,不影響證詞的證據力,B男利用對方身心弱勢,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,且犯後態度不佳,改判3年2個月有期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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