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一名男子A男於去年8月間,無故闖入一處民宅,進入一名未成年少女的B女房內,做出性騷擾的行為,又在去年10月間攜帶具有殺傷力的空氣槍,進入一處移工宿舍,對一名外籍女移工C女發生猥褻行為。法院判處A男有徒刑4年。
根據判決書記載,A男於2025年8月某一天的清晨,見到淡水一處民宅大門開啟,逕自侵入並走進B女的房間,裸露下半身躺在熟睡的B女身旁,還趁她來不及抗拒,伸手觸摸她的臀部。
A男又於2025年10月某一天的凌晨,見一處女子移工宿舍1樓大門未鎖,持空氣槍直闖4樓,進入被害女移工C女的房間,脫掉自己的褲子脅迫C女替他洩慾,猥褻得逞。
C女在過程中想要拿手機報警,卻遭到A男取走。後來C女佯稱要去上廁所,但是在脫困的過程中,卻遭到A男持空氣槍毆打頭部,導致前額出現2公分的撕裂傷。
A男在法庭上僅承認,侵入住宅、傷害、強盜等行為,但否認性騷擾、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。A男辯稱,有向B女道歉,B女也幫忙確認房間外有無他人再開門讓他離開,C女要去廁所的時候先打他的臉,他才拿空氣槍打C女的頭,而且C女衣服褲子上均未檢出他的DNA。
法官審酌,A男智識健全、具有相當社會經歷之人,顯然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概念,且犯後態度欠佳並未與2名被害人取得和解,加上先前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「強制猥褻罪」判處有期徒刑4年、「侵入住宅罪」處有期徒刑3月、性騷擾判處4月、強制罪3月、傷害罪4月。全案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