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罰不開心,笑了因為罰單免罰,台中一名男子開車時速91公里,被拍下超速罰單要罰1萬2千元,還要吊扣牌照,但他說警方移動式測速標誌設置的位置不當,導致他根本看不到,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也認定擺放的位置有瑕疵,因此撤銷罰單。
台中一名駕駛在太平太堤西路上超速被拍,不過法院近期撤銷了那一張罰單,原因就在於警方設置的移動式警52測速警告標誌就在這邊,駕駛從橋上左轉之後,行車方向根本看不到。
附近民眾:「這個距離,你要警告你要在一個適當的距離內,你要讓我們能知道前面有測速,可是你這個距離,在前一個路口已經,在下一個路口,我們根本不知道那邊有測速,你這個就是為了取締而取締。」
這名張姓駕駛在凌晨時段,行經長億八街卻被移動式測速照相,測出時速91公里,等於超速51公里,要被罰1萬2千元及吊扣牌照6個月,但他主張警52標誌是設在長億六街前,但他是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,視線根本看不到超速標誌牌,他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最後裁定撤銷罰單免罰。
台中太平分局交通組長林立偉:「行政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,本分局予以尊重,並將盤點檢視轄內,各機動式測速照相擺設的位置。」
法官通知舉發的劉姓員警到庭為證,他坦承當時「警52」標誌,設在路口朝北的方向,而往南的方向,讓行車人根本沒注意到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舉證證明,張男違規時有行經標誌設置地點,再加上本件標誌設置地點,確實有不當,所以撤銷裁定處分,張姓駕駛免罰。
附近民眾:「沒有(時速)90本來就是那個,因為我們這邊限速,頂多學區你經過大概(時速)40以內,那90絕對是那個超速的。」
即使以科學儀器測得超速數據,但測速標誌的設置必須讓用路人清楚可見,否則就不符合法定程序,但超速違規屬實,卻因為標誌錯位免罰也引發爭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