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大生追求不成竟恐嚇「跟你爸說我性侵妳」 下場曝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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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男大生為追求心儀女子,竟做出跟蹤、性騷擾,甚至透過LINE傳訊恐嚇。(示意圖/翻攝自Pexels)
一名男大生為追求心儀女子,竟做出跟蹤、性騷擾,甚至透過LINE傳訊恐嚇。(示意圖/翻攝自Pexels)

追求不成變跟蹤、恐嚇!一名男大生阿明(化名)為追求心儀女子小花(化名),竟然跟蹤對方從學校一路至住家大樓地下室,並性騷擾她,還透過LINE傳送恐嚇訊息,如「跟你爸說我性侵你,等你來告」,令小花身心受到嚴重恐懼。該名男大生的法律後果曝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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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阿明與小花為大學同學,阿明因對小花有意思而展開追求,但他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小花身心健康。2024年9月,阿明從學校一路跟蹤小花至住家大樓地下室,當小花發現阿明突然出現而想立即離開時,阿明竟趁機性騷擾她,用手搭上她肩膀並緊靠上半身,使小花上半身及胸腹部和他有正面接觸。

男大生追求不成竟恐嚇

同年10月,阿明明知小花無意和他聯絡,仍持續透過LINE傳送追求訊息,並多次撥打電話恐嚇小花,內容包括:「對不起了我要放狠話」、「我在你家樓下,跟我出來講,給你兩個選擇,第一個出來說,第二個回訊息,如果不會回或不出來,我就你跟我都沒臉見人」及「我給你1分鐘回應,如果你不回,我要放狠話,跟你爸說我性侵你,等你來告」,使小花身心受到恐懼,影響日常生活與社交活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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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,阿明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,仍持續跟蹤、騷擾與恐嚇小花,且犯後態度不佳。法院綜合小花於庭上陳述意見及阿明坦承犯行等情,判決阿明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性騷擾罪,處有期徒刑2個月;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有期徒刑4個月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。全案仍可依法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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