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一名邱姓男子因追求名花有主的女同事A女未果,於去年8月下班期間,在車內強行撲倒對方並進行強吻、舔舐胸部等猥褻行為。
事後邱男雖留下存有600萬元的提款卡道歉,並資助女方赴國外旅遊嘗試「贖罪」,但高雄地院審理後,仍認定邱男行為違反女方意願,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案發於2024年8月14日深夜11時許,A女下班準備返家時,邱男假意幫忙拿取水壺,卻趁機擋住車門將A女強行撲倒在車內。
邱男無視A女多次表示「不要」、「想回家」並試圖推開,仍強行壓制其雙手,親吻其頸部與嘴唇,甚至掀開上衣及內衣。A女受困無法脫身,直到男友撥打電話過來,才趁隙逃離。
邱男於事後傳送簡訊向A女道歉,坦承行為過分並造成對方痛苦,且認在A女車頂留下一張存有600萬元的銀行卡,聲稱想參與對方的夢想清單。儘管邱男事後資助A女前往香港、日本旅遊,但A女返國後仍決定提告。
邱男在法庭上稱兩人當時正在交往,所有親密行為皆為你情我願,並提出兩人事後出國旅遊、同住的照片作為佐證。邱男主張,若非交往關係,女方不可能同意與其出國。
然而,高雄地院法官認為,性侵害被害人的事後反應因人而異,A女是在邱男道歉並表達賠罪誠意下才同意出國,不能以此推論案發當時為自願。檢警調查行車紀錄器,清楚錄下女方的拒絕聲與邱男的吸吮聲;此外,A女胸罩內裡亦驗出與邱男相符的DNA。
法官認定,邱男為滿足私慾,無視女方明確拒絕,以性侵方式猥褻得逞,且犯後未獲得被害人諒解。綜合各項鑑定與通訊證據,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10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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