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人妻阿霈(化名)指控其丈夫阿華(化名)於婚姻存續期間,與同單位女同事小琪(化名)發生不正當關係,雙方至少三度發生性行為,並拍攝性愛影片留存,甚至主張對方因此懷孕並進行人工流產,向小琪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。
判決指出,阿霈與阿華於民國110年結婚,育有兩名子女,婚姻關係至今仍存續。阿霈主張,阿華在婚姻期間與同單位女同事小琪發展超越一般同事關係,兩人分別於112年12月20日、113年6月某日及同年12月20日,在桃園某總裁行館發生性行為,並拍攝相關影像。
阿霈另指控,兩人於114年2月8日再度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,小琪因此懷孕,並在阿華陪同下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進行人工流產。阿霈認為,小琪明知阿華已有配偶,仍故意介入其婚姻,嚴重破壞家庭圓滿,依法提起民事求償。
對此,小琪在庭上否認相關指控。她辯稱,刑法通姦罪已遭宣告違憲,司法實務已不再承認所謂「配偶權」,阿霈主張並無法律依據;同時強調,在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阿華已婚,並否認114年2月8日曾發生性行為或懷孕、墮胎一事。
法院審理時,依影像資料認定,阿華與小琪確實於112年12月20日、113年6月某日及113年12月20日發生性行為,侵害配偶權事實明確;至於114年2月8日的性行為及懷孕、墮胎部分,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足。
針對被告主張「通姦罪違憲等於配偶權不存在」,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,大法官解釋僅涉及刑事責任,並未否認婚姻中配偶互負忠誠義務。婚姻制度受憲法保障,第三人若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,仍須負擔民事侵權責任。
法官綜合考量雙方身分、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,認定小琪故意侵害阿霈配偶權。阿霈為銀行職員,月薪約6萬元;小琪為台電員工,月薪約5萬元。法院斟酌侵害次數、拍攝性愛影片等行為對阿霈造成的精神痛苦,判決小琪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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