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開車撞死張文「駕駛有罪嗎?」 律師解答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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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文近日於台北車站及中山商圈發動隨機攻擊,釀4死11傷。(圖/Threads@cheetah.333594授權提供)
張文近日於台北車站及中山商圈發動隨機攻擊,釀4死11傷。(圖/Threads@cheetah.333594授權提供)

27歲張文近日於台北車站及中山商圈發動隨機攻擊,造成包含張文本人在內共4人死亡、11人受傷。針對外界疑惑,若當時現場有人開車將張文撞死,駕駛人是否須負法律責任?律師顏紘頤對此出面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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顏紘頤昨(21)日在臉書粉專「「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」發文指出,事後回顧,大家已清楚張文的行為屬於真實且嚴重的不法侵害,因此若當時將其撞死,理論上不致構成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。

不過,顏紘頤也強調,這樣的判斷是事後才能得知的結果,「沒有人是上帝」,在事發當下,民眾只看到有人站在路中央向四周丟煙霧彈,即便手持刀械,但尚未衝向車輛或人群,如何能確定對方下一步就會殺人?

顏紘頤進一步指出,若未事先透過網路或廣播得知台北車站已發生丟煙霧彈、殺人的事件,「您會想到他就是兇手嗎?」他也提到,大家從新聞中常聽到「如果防衛過當還是會被判刑的」,若被認定為誤想防衛,例如誤把拍戲情境當成真實兇殺,法律後果恐怕更為嚴重,「明明是想做好事,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變成壞事,這叫大家怎麼敢下定決心撞下去呢?」

對此,顏紘頤提出反思,是否應從另一個角度看待問題,也就是「人民是否應該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」,而不只是將正當防衛視為單純的阻卻違法事由。他認為,若從自我保護的立場出發,是否有必要將反擊限縮在「現時不法侵害」之下,或改以「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」作為判斷基準,或許會更為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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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顏紘頤強調,法律應給予被害人更充裕的合法空間與彈性手段來保護自己,而不是在自保時還必須承擔隨時觸法的恐懼,「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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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車煙霧彈攻擊 張文 防衛過當 顏紘頤 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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