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市一名女子疑遭黃姓男子性侵後向友人哭訴,陳姓男子得知後情緒激動,並與郭姓男子聯繫其他友人,合計6人相約要將黃男約出「討說法」。
今年1月14日深夜,眾人先行購買尼龍束帶、狗鍊、狗項圈與膠帶等物品,依女子安排前往關廟區一處釣蝦場埋伏,待黃男現身後,當場將人強押上車,載往偏僻的納骨塔施以私刑凌虐。
根據判決書內容,黃男被帶至現場後,遭陳男要求脫去衣物,陳男並親手將狗項圈與狗鍊套在黃男頸部,拉著鍊子逼其在地爬行。
期間,陳、郭及其他成員輪流以拳腳、棍棒毆打,方姓男子則負責將人壓制在地。黃男因此受有頭部鈍傷、微量腦出血、左眼挫傷及四肢多處擦挫傷,凌虐時間約2至3小時。
黃男最後在眾人同意下致電友人擔保,才得以離開現場,由劉姓友人載往醫院急診並報案。警方介入偵辦後,陳、郭、李及兩名黃姓共犯均坦承犯行;至於女子與方姓男子部分,另案審理中。
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,6人以「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」方式施以凌虐,行為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,但考量本案起因涉及疑似性侵糾紛、拘禁時間非屬長久,且各被告均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,依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。
法院最終判決,主導全案並親自動手的陳男判處有期徒刑8月,併科罰金6萬元;郭男判處6月,併科罰金9萬元;其餘3名共犯各判處6月,併科罰金3萬元,均不得易科罰金;扣案的尼龍束帶與狗鍊等物予以沒收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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