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一名男子阿志(化名)去年到前妻小欣(化名)工作的地方,將前妻帶走後在旅館內猥褻與偷拍裸照,還摔碎了小欣的手機,法院審理後,認定阿志犯下乘機猥褻、違反意願攝錄性影像及毀損等罪,共判處1年4月徒刑,部分可易科罰金。
根據判決書,去年3月12日凌晨阿志刻意前往小欣任職的酒店消費,並直接點名由小欣坐檯,小欣在約兩小時內喝下半瓶威士忌後醉倒,阿志隨後假意要護送她返家,卻將人帶往附近旅館。
進入旅館前,阿志就在大廳對小欣伸出狼爪,包括拉起內褲、觸摸臀部與私密處。兩人進入房間後,他脫光小欣衣物,拍攝至少16張裸照。小欣聽到拍照聲驚醒,試圖拿手機求救時,阿志搶走她的手機並3次重摔在地,導致手機損壞。
警方於去年5月前往阿志住處搜索,查扣其拍攝用手機,並透過數位鑑識還原遭刪除的裸照。全案移送後,檢方依乘機猥褻、強制拍攝性影像及毀損罪起訴。
阿志在庭上承認於旅館內猥褻並拍攝前妻裸照,法院認為,兩人雖已離異,但阿志未能妥善處理雙方關係,使小欣身心受到重大傷害,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。
台北地方法院認為,綜合阿志犯後態度及仍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等因素,最終依各罪狀判刑,認定阿志犯下乘機猥褻、違反意願攝錄性影像及毀損等罪,分別判處8月、6月及拘役50日,其中攝錄性影像與毀損可易科罰金,乘機猥褻則不得易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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