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網路交友的便利與匿名性,潛藏的危險往往難以預料。高雄一名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少女,明知對方當時僅12歲,不僅多次與其發生性行為,還引誘少女拍攝不雅照片。高雄地院審理後,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,並同時宣告沒收相關手機與照片電子訊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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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這名被告林男是在民國112年初,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了代號為A女的少女,兩人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。然而,被告明知A女當時年齡僅約12歲,心智尚未成熟,竟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。

林男在112年2月間,透過社群媒體向A女表示「既已交往,想看妳胸部」,要求A女拍攝不雅照片,A女依指示拍攝3張照片並傳送給林男。不僅如此,林男於112年3月間、9月間,以及10月8日,共計3次,在高雄市的旅館內與A女發生親密行為,直到A女父親察覺她懷有身孕並報警,整起事件才東窗事發。
儘管林男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坦承不諱,並願意承擔責任,透過辯護律師提出願意與A女結婚、共同扶養孩子,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。然而,法官在量刑理由中駁回了這項減刑請求。法官指出,林男明知A女為未成年,身心發展尚未成熟,卻趁其年少懵懂之際,僅為滿足一己私慾,引誘少女拍攝不雅照片,繼而多次性交,最終導致A女受孕並產子。法官嚴厲指出,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戕害A女的心靈、兩性認知健全及人格發展。
此外,法官提到被告事後第一時間並未與A女父親商談和解,迄至辯論終結前,仍未認領或負擔孩子扶養費用,且A女父親已明確表示無法原諒、無調解意願。因此,法官認定林男的犯罪情狀並無特殊原因或環境,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同情,不符刑法第59條「情堪憫恕」的適用要件。
高雄地院審酌林男的犯罪動機、手段、目的以及其所為對A女身心健康的深遠影響,犯「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」共3罪,各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;犯「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」,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。

此外,由於林男過去曾有侵入住宅的前科,且本次所判處的應執行刑已超過2年,因此法官也不予宣告緩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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