隸屬陸軍六軍團憲兵連的楊姓中尉副連長,在督導人事業務時,因不滿黃姓下士對指示反應不佳,情緒失控把怒氣轉向徐姓女下士,當場在辦公室內連續咬她左前臂7到8口,造成多處咬痕、挫傷與瘀青。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,依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、機會故意犯傷害罪」判處拘役40日、緩刑2年;楊男案發同年遭勒令退伍,現改以水電維修維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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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指出,楊男年近30歲,為專業軍官班結訓軍官,2023年1月至7月間任職龍勝營區憲兵連副連長,與徐女有明確上下指揮關係。案發於2023年5月29日下午近5時,楊男在連上業務辦公室督導人事工作,先因黃姓下士未即時回應而心生不滿,隨後卻把怒火發洩在一旁處理警務、人事調度的徐女身上,突然張口猛咬其手臂,多處留下清楚齒痕。
徐女事後雖未提出刑事告訴,但認為遭長官當眾施暴與羞辱難以接受,遂循正式管道申訴,案件由憲兵隊移送偵辦。檢方認為,楊男身為現役憲兵軍官,本應奉公守紀、維護部隊軍心士氣,卻利用職務權勢對部屬施暴,不僅侵害同袍身體健康,更嚴重損害國軍形象與領導威信,因此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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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認定,楊男案發時依法屬公務員,且對徐女具有指揮權,卻因他人業務疏失遷怒無辜部屬,藉職務機會反覆咬傷對方手臂,行為明顯不當。法官量刑時考量楊男坦承犯行、與被害人和解並獲原諒,且退伍後需靠水電工作扶養家庭、經濟壓力不小,最終判拘役40日並宣告緩刑2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