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警針對藝人閃兵案展開第三波搜索,不少形象正面良好的藝人,因此中箭落馬。對此最高檢察署也發新聞稿表態,少數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,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,應予嚴厲追訴
兵役法第1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」。同法第3條規定,年滿18歲至屆滿36歲之男子為「役齡男子」(簡稱:役男),其意圖逃避兵役,而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、徵兵檢查、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者(媒體用語:閃兵),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、第4條等規定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少數社會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,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,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,影響民心士氣至鉅,檢察機關應從嚴從速追究
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「閃兵」案件時,對於破壞兵役制度情節重大者,從嚴從速偵辦,以維兵役制度公平性。
依98年起至114年9月止之統計資料,涉犯「閃兵」案件之被告共計2,198人,其中1,670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另528人獲緩起訴處分。
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前開統計資料,就「閃兵」案件,役男滯留境外占最大宗(計1,012人),依序為無故不接受徵兵檢查(計437人)、接受徵集令卻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(計417人)等。
至於以不正當手段詐稱疾病、偽造或變造醫療證明、行賄醫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變更體位,以達免役目的之役男,累計16年來僅48人被查出並移送法辦,其他未被查出者不知凡幾。對照近期因藝人「閃兵」事件到案人數已達20餘人,足徵此類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的「閃兵」犯罪態樣,目前被查出者,僅冰山一角。

98年迄今,涉犯「閃兵」案件而被起訴之被告共1,670人,僅113年及114年各有1件判處1年以上,但未逾2年,其他1,668人之宣告刑均在6月以下。換言之,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1,可見目前法院對於此類案件之量刑過輕。
據資料顯示,112年5月30日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修訂後之免役率高達16%,修訂前之111年免役率更達25%,若資料屬實,兵役制度顯然存有嚴重缺失與漏洞,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。
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,自113年1月1日義務兵役役期恢復為1年起迄今,「閃兵」案件每年平均件數已從103至112年間之平均105.1件增加為133.33件,顯示整體「閃兵」案件有增加趨勢。

為遏止此一逃避兵役嚴重影響民心士氣的情形一再發生,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議: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「徵兵處理」機制,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,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使其不得易科罰金,填補制度漏洞,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,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