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一名已婚黃姓男子與網友美美(化名)相約見面,原本雙方在屋內合意發生親密行為,但一起洗澡時,黃男竟在對方明確拒絕後,仍以異物及性器侵犯美美。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黃男犯行屬實,逆轉有罪,可上訴。

根據判決書,新北市黃姓男子與女子透過網路認識,雙方互有好感。112年6月24日凌晨,女子主動前往黃男住處,兩人先在床上合意發生性行為,黃男並以手機錄下過程。不料,之後他卻將女子拉入浴室,未經告知即拿疑似沐浴乳罐的異物插入女子陰道,女子察覺後明確表示「不要」,但黃男仍執意以生殖器插入其體內。女子哭喊拒絕無效,事後立即報警,並由警方陪同驗傷。

女子在警詢及庭上供稱,當時雖一開始為自願性交,但進入浴室後被迫再度進行性行為,黃男不顧她哭泣拒絕,過程中還掐脖子、強壓在馬桶上,並拿疑似沐浴乳罐的異物性侵,驗傷報告與其描述相符,且女子離開現場後馬上報警,並致電友人哭訴「被性侵」,供詞前後一致。

黃男辯稱雙方是「合意性交」,且他在女子說不要後「立刻停止」,否認使用異物或強迫行為。然而法院審酌女子當時即時報案、友人B女作證指她「早上6點哭著說被性侵」,以及驗傷結果確實有侵入跡象,認定女子供述可信。
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,一審判處黃男3年6月徒刑,二審改判無罪,但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有疑義,發回更審。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最終仍認定黃男「違反意願性交」事實明確,維持一審有罪判決,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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