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婦撿995萬金條回家稱:以為是假的 下場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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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一名婦人在巷弄中撿到3條金條,因自帶回家遭判罰。(示意圖/翻攝自PhotoAC)
桃園一名婦人在巷弄中撿到3條金條,因自帶回家遭判罰。(示意圖/翻攝自PhotoAC)

如果在路上撿到貴重物品,千萬不要心存僥倖,占為己有,以免觸法。近日,桃園就發生了一起類似事件,一名婦人在巷弄中撿到3條金條,總價值約新台幣995萬元,她隨後將金條帶回家。警方接獲失主報案後,循線尋獲該名婦人,並依法送辦。案件審理時,婦人辯稱「以為是假的」,但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,最終判罰1萬2千元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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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該名婦人於今年5月6日下午2時41分許,在桃園市某區巷弄中發現地上遺落的3條金條,價值約995萬元。當時,她並未將金條送往警局或尋找失主,而是直接帶回家。後來,失主發現金條遺失後報警,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,循線找到該名婦人。

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,該名婦人辯稱,「她當時有撿到金條,但她不知道是金子,她以為是假的,她先拿回家,想說等小孩下班再一起拿去警察局,後來她就先去健身房。」

不過,法官指出,丟失物品的失主通常仍在原地附近,或會不久後返回尋找,拾獲者若有意歸還,應暫留原處稍作等候、尋求附近店家協助,或立即送交警察機關。

另外,法官也認為,即使該名婦人當時因時間緊迫,無法立即將金條送交警察,也可選擇暫時將金條留在原處。不過,該名婦人卻自行撿起並帶回家,明顯違反常理。因此,她先前的辯稱被認定為事後卸責之詞,難以採信,其侵占行為可予以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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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法院依刑法第337條認定該名婦人犯侵占罪,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2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每日新台幣1千元折算。此外,金條已返還失主,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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