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一名女子(化名小花)與丈夫(化名阿鈞)婚姻存續期間,丈夫卻與19歲超商店員(化名小瑜)發生婚外情,甚至育有一女,並將小花趕出家門。
事後已經離婚的小花,竟發現戶籍謄本中多出小瑜所生的孩子,憤而提告。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認定阿鈞、小瑜及小瑜父親須連帶賠償30萬元,並駁回小花要求追加70萬元的上訴。
根據判決書記載,小花與阿鈞於2021年間結婚,並育有一名子女。然而,婚姻維持不到一年,阿鈞便與年輕貌美的小瑜交往、同居,甚至在身上刺下小瑜的名字,最後將小花趕出家門。
2023年初,小花與阿鈞協議離婚,但隨後在取得戶籍謄本時,驚覺阿鈞不僅有外遇,還與小瑜誕下一女,憤而訴諸法律。
審理過程中,小花指出,阿鈞婚內不忠,與小瑜發生婚外情,已嚴重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。更關鍵的是,事發當時民法尚未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,小瑜仍屬未成年人,因此小瑜的父親須負起連帶責任。小花遂將三人一併告上法院,求償100萬元。
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,阿鈞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小瑜發生婚外情並誕下一女,違反婚姻誠實義務;小瑜明知阿鈞已婚仍介入,行為嚴重破壞他人婚姻;至於小瑜父親,因未盡監督責任,須共同承擔賠償。最終裁定三人須連帶賠償小花30萬元。
小花不服,提起上訴,要求三人再支付70萬元。然而,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,一審判決已充分考量各方情狀,追加求償部分缺乏法律依據,裁定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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