潘姓男子在屏東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服義務役,未料,今年2月間休假後便逾假未歸當起逃兵,直到4天後才被憲兵在新北市烏來尋獲,並遭移送法辦,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他僅逃離4天,違背義務的時間並不算太長,且他坦承犯行,態度尚佳,因此從輕量刑,依離去職役罪處3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9萬元。
判決指出,潘姓男子今年1月15日入伍,在屏東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服義務役擔任二兵,卻在今年2月12日晚間6時許,利用休假離營休假的機會逃兵,原定同月17日晚間9時收假,但他卻逾假未歸,直到2月21日晚間才被新北市憲兵隊在烏來地區巡落,並移送法辦。
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考量,潘男明知服兵役期間,收假應遵期返營,卻為脫免職役,逾期未歸營,所為自有不該,但衡酌他擔任義務役士兵,脫免職役時間僅約4天就被尋獲,違背義務的時間不算太長,另衡酌他坦承犯行,態度尚佳,如今已退伍從事板模工作,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的離去職役罪處3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9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