尊重他人意見很重要,切勿因一時私慾就為所欲為。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與女友交往期間,多次違反對方意願,對她實施強制猥褻及性侵,甚至在犯案後奪走被害人手機與錢包限制行動。新北地方法院近日一審認定周男犯行明確,依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及強制罪共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,其中8月刑期可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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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周男與A女(化名)交往,兩人並非同居關係。2023年3月間某日上午,周男在新北市住連續兩次強制性侵得逞不夠。同日晚間,周男又接續犯意,再度強迫A女,遭對方抗拒後,威脅對方若「不配合就找人輪O」,並毆打對方,最後三次性交行為均得逞。
同日深夜11時30分,周男又拿走A女的手機與錢包,限制其對物品的使用權。A女趁周男外出時報警求助,全案因此曝光。

法院審理時,周男在庭上坦承犯行,內容與被害人及證人證詞相符。雖警方在其住處扣得一把利器,但被害人在警詢時並未明確指稱遭持刀恐嚇,法院因此未認定涉犯「攜帶凶器強制性交」。
辯護人主張,奪走手機與錢包僅屬民事糾紛,不構成強制罪。然而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,強制罪不需完全壓制人身自由,只要以不法實力足以妨害權利行使即屬之,周男行為已符合構成要件。
法院認定周男行為惡性重大,被害人當時並非與其同居,且周男曾傳訊揚言「有一天會用強勢來得到妳」,並在犯案中使用綑綁、毆打等方式對付尚無性經驗的被害人,顯示缺乏尊重他人性自主的觀念。雖被害人事後表示願意原諒,並曾聲請撤回告訴,但周男在案發後仍違反法院核發的緊急保護令,另遭判刑確定,顯見主觀惡性不低。本案中,法院並未採納辯方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的請求。
法院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、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第304條強制罪,判處周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,其中強制猥褻及強制罪部分共8月刑期可易科罰金,周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,高等法院近日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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