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在檳榔攤工作的單親媽媽小美(化名)獨自扶養國小的女兒花花(化名),沒想到檳榔攤老闆阿豪(化名)卻對花花數度性侵,造成花花受到嚴重心理傷害,遂向阿豪求償200萬元慰撫金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判阿豪須賠償小美100萬元。
根據判決,小美在新北市間檳榔攤工作,2018至2020年間和女兒花花租住在雇主阿豪住處的分租房間,沒想到阿豪明知花花未滿14歲,卻對花花強制猥褻,甚至2度強制性交等犯行,導致花花罹患創傷後焦慮症,無法繼續正常就學及生活,身心嚴重受創。
小美表示,自己也因花花受到的傷害精神痛苦,需要花費更多時間照顧花花,他認為阿豪行為已嚴重侵害他與花花權益,且情節重大,因此求償損害賠償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。
阿豪表示,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有罪,自己也沒有上訴,已在執行中,法院於另訴也判決要阿豪賠償花花300萬元,故不應再要求阿豪賠償小美。法官指出,阿豪所為,已不法侵害小美對花花基於母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。至於應賠償花花300萬元一事,法官認為不妨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台北地院審理,阿豪身為小美僱主,並將居所房間分租給小美及花花同住,竟趁此機會,利用小美忙於工作或未加注意之際,以花花年幼可欺而對花花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,嚴重殘害花花身心健康,花花所受創傷絕非一朝一夕即可輕易彌平,小美身為母親,對女兒所受痛苦也感同身受,莫可言狀,還須花費更大心力陪伴及支持花花而身心俱疲,最終判阿豪應賠償100萬元慰撫金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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