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人妻指控自己才與丈夫阿明(化名)才結婚不久,阿明居然在公司跟女同事小花(化名)搞曖昧,除了互相傳送情慾訊息「我想X你」,還趁午休溜到旅館開房間。憤怒的人妻提告求償80萬元,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小花的行為逾越普通男女同事相處,情節重大,判賠20萬元。
根據判決指出,阿明與妻子在民國110年10月登記結婚,婚後本該有著平順的生活,卻被第三者介入。小花明知阿明與小美已婚,卻不斷展開曖昧攻勢,互相傳送火辣露骨的訊息,像是「我是為你X的啊」等調情言詞,甚至傳送不雅圖片暗示曾經發生性關係。
但法院也查明,有些調情訊息發生時間在阿明與妻子結婚前,因此該部分訊息不構成法律上的配偶權侵害;法院認定112年9月4日中午,阿明與小花在公司附近旅館開房間發生性行為,事後小花還被公司要求簽下切結書不再跟阿名來網,但這封切結書並沒有為人妻挽回婚姻。
阿明出庭時坦承「婚後跟小花至少發生過4次性關係」,更坦言「中午開房間就是去發生關係」對人妻的精神打擊非常大;小花則辯稱「我想X你」的訊息是誤傳,開房則是在阿明妻子「疲勞轟炸」之下被迫承認,試圖撇清關係。
法院審理時認為,阿明與小花開房發生關係的事實明確,且訊息前後對照一致,小花指控阿明妻子「疲勞轟炸」並無證據,認定小花說詞難以採信;法官斟酌雙方身分、財力、交往密切程度與對阿明妻子傷害的程度,認定小花明知對方是有婦之夫,仍介入婚姻發生關係,構成對配偶權重大侵害,依法應賠償20萬元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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